信息发布:2025-01-10 09:35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2023〕23号)实施一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现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6月修订,实施一年来,在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现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方面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之处,因此,经研究,决定修改现行《暂行办法》。
二、修订过程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修订过程中,于2024年9月12日—10月12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微信工作群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4章,包括总则、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和附则,附件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评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具体情形。
四、《办法》主要变化
一是考虑到履约验收评价工作实际,将原《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履约验收相互评价时点由“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修改为“履约验收完成后”。
二是考虑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其自主行为,所有“A”级供应商均应享有同等待遇,监管部门没有必要再将其中一部分作区别对待,因此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供应商中,按年度参与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进行排序,排名前20%的供应商,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会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宣传”表述。
三是考虑到履约验收工作的覆盖面,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对于“A”级供应商“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等检查”的表述,并在原“E”级基础上,将“D”级供应商也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和检查名单。
四是根据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的变化,取消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因此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从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评价体系中删除。
五是统一了扣分标准,将重点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3分,一般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1.5分,调整后评价体系更为合理。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其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2023〕20号))实施一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现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6月修订,实施一年来,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现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方面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之处,因此,经研究,决定修改现行《暂行办法》。
二、修订过程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修订过程中,于2024年9月12日—10月12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微信工作群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4章,包括总则、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和附则,附件包括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评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财政部门处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具体情形。
四、《办法》主要变化
一是调整了原《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采购行为相互评价的分值,将供应商评价由12分调整为8分,将评审专家评价由2分调整为6分,提升了评审专家对采购人的评价分值,突显了评审专家的履职作用。
二是修改了原《暂行办法》第十条的履约验收评价时点,由原来的“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修改为“履约验收完成,采购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后”,避免了供应商在收到全部货款前不敢对采购人作出真实评价。
三是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评价结果“均通报其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表述,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已经在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不必再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对于评价等级为“A”级的采购人“下一年度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抽检等重点监督检查”,并在原“E”级基础上,将“D”级采购人也纳入履约验收等重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
五是根据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的变化,取消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因此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从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评价体系中删除。
六是统一了扣分标准,将重点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3分,一般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1.5分,调整后评价体系更为合理。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2023〕22号)实施一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现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6月修订,实施一年来,在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履职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现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方面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之处,因此,经研究,决定修改现行《暂行办法》。
二、修订过程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修订过程中,于2024年9月12日—10月12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微信工作群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4章,包括总则、履职评价、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和附则,附件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财政部门处理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具体情形。
四、《办法》主要变化
一是新增了第十二条“建立履职评价与举报线索关联机制”,对于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每年问题线索加1分。目的是要鼓励代理机构提供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二是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对于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并在原“E”级基础上,将“D”级代理机构也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三是统一了扣分标准,将重点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3分,一般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1.5分,调整后评价体系更为合理。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2023〕21号)实施一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现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6月修订,实施一年来,在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履职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发现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方面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之处,因此,经研究,决定修改现行《暂行办法》。
二、修订过程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修订过程中,于2024年9月12日—10月12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微信工作群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4章,包括总则、履职评价、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和附则,附件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相互评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财政部门处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具体情形。
四、《办法》主要变化
一是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5号),对《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评审专家进行了重新定义,删除了“未纳入黑龙江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表述。
二是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各相关评价主体开展“履约验收相互评价”表述,评审专家不再参与该评价。
三是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对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在下一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增加50%的被抽取率,不限制被抽取次数”和履职评价等级为“D”级的评审专家“限制其下一年度被抽取次数为3次”表述,新增了劳务报酬和暂停抽取资格有关内容。
四是统一了扣分标准,将重点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3分,一般评价行为统一设置为1.5分,调整后评价体系更为合理。